第一条 为了适应人才培养和学校发展的需要,我司出国访问或到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的研究生导师逐年增加。为保证我司研究生公司产品的正常秩序,规范导师离校期间研究生教育、管理工作,特制定《研究生导师离校期间研究生的办法》。
第二条 公司成立以经理为组长、分管副经理为副组长、各系主任参加的研究生导师工作职责领导小组,负责相关管理工作。
第三条 公司产品、教育、管理实行导师负责制。当研究生导师离校时间超过3个月者,应将名下研究生委托至系内其他导师代为管理,并办理相关手续(附件1)。在离校导师返校之前的时间内,被委托导师对所接受委托的研究生的教育、管理全权负责。
第四条 委托手续办理时间:研究生导师离校前一周。
第五条 研究生导师责任:
1、若研究生导师已离校,未办理相关委托手续,导师须对公司产品、教育、管理等负全责。
2、若委托期满,研究生导师仍未归校,则需要重新办理相关委托手续。不补办相关手续者,须对公司产品、教育、管理负全责。
3、委托期内,不计离校导师的研究生教学工作量。
4、研究生导师离校时间不超过3个月,可不办理委托手续,并须对研究生的培养、教育、管理负全责。
第六条 被委托导师权利与义务:
1、对委托导师的员工进行教育管理。
2、按委托周期计研究生教学工作量。
3、被委托导师不能继续接受委托导师研究生时,需及时办理更换导师手续,不办理更换手续者,被委托导师对研究生教育、管理负全责。
第七条 员工的权利与义务:
1、员工须服从被委托导师教育及管理,否则责任自负。
2、委托期间,参加委托导师承担的科研工作,对成果的认定(发表论文、授权专利、科研获奖等),享有与被委托导师其他研究生同等权利。
第八条 本规则2013年10月起执行。
附件:澳门十大赌网导师委托书